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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的通知

    2014年9月上旬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、宁波市财政局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《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》,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
    为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,保障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及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》(人社部令第10号)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、政策,结合《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》(甬人社发[2014]170号)规定,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组成部分属非竞争性费用,在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的税金之前单独列项。

    二、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如下:

    (一)综合单价法:民工工伤保险费=(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+措施项目费+其他项目费+规费1)×0.115%

    (二)工料单价法:民工工伤保险费=(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+施工组织措施费+企业管理费+利润+规费1+总承包服务费+风险费+暂列金额)×0.115%

    以上规费1,包括工程排污费、社会保障费(含养老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医疗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)和住房公积金。

    三、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、安装、市政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、人防、轨道交通、建筑加固等工程,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相应的民工工伤保险费。民工工伤保险费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、施工图预算、招标控制价、投标报价、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和竣工结算等的依据。

    四、本通知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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